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其微信好友被害人尹某某家中玩,李某某在尹某某家上厕所时趁尹某某家二楼没有人,将尹某某放在家中二楼房间布衣柜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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