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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6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金安区**电器旁的“中国电信全网通手机卖场”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试用手机并趁着手机店店员不注意盗窃了一部华为NOVA6 5G手机(经认定,价格为2790元),该手机被追回后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商贸城中国银行边“中国电信店”内,以同样的方式趁手机店店员不注意盗窃了一部华为P40手机(经认定,价格为3670元),后该手机被其卖给胡某某。

2020年8月6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婷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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