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镇**村紫霞(9)**号,住江苏省常熟市**镇**花园**期**幢**室,无业。该于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信阳、湖北武汉、山东威海**,多次采用徒手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商家店铺内使用的街电共享充电宝柜机内,将充电宝抠出的手段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省信阳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94块。
2.2019年9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95块。
3.2019年9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427块。
4.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济南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91块。
5.2019年9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465块。
6.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威海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189块。
7.2019年10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天津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249块。
8.2019年10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街电充电宝482块。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街电充电宝2092块,价格共计人民币185895.8元。上述被盗街电充电宝,全部被被告人李某甲销售至李某丙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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