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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北省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8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其绑定有QQ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QQ帐号以11666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某某,后被告人通过变更登录密码及认定信息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盗回,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证明、提取笔录、谅解书等;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李某某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书记员:陈某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证据3页,换押证1份,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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