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许某某及杨某某均系本市南开区**大街**酒店员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系朋友关系。在**酒店筹备开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酒店帮忙,期间与被害人许某某相识并获知了被害人许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18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共同在**酒店2楼厨房做饭,期间被害人许某某将其VIVO牌X20型香槟粉色64G内存手机一部放在操作台上,被告人李某某见状心生歹意,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手机秘密盗取后逃离现场,逃逸途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李某某18500元,其后将盗得的手机丢弃,盗窃所得的人民币18500元由其个人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的VIVO牌X20型香槟粉色64G内存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83元。被害人许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公安民警经工作于2018年6月1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案件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户籍证明、其他涉案人员的身份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4、公安机关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98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果树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情况说明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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