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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2018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采取拧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苗某某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以及小米牌手机一部。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天津市东某某**街**菜市场**号,采取拧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取苹果6手机一部、LAOGESHI手表一块及女式内裤四条。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胡**街**村**号,采取拧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取VIVOY75手机一部。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天津市东某某**街**村被害人刘某甲租住的平房,采取拧门撬锁手段进入屋内,盗取华为牌RIO-ULOO手机一部。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被害人季某某的租住处,采取拧门撬锁手段进入季某某家中,将季某某放在双肩背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尔后,被告人李某某又行至东某某**街**村**号被害人刘某乙租住的平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屋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黔世台牌白酒2瓶。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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