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2月1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做钢材生意合股或者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90100元。2、2019年1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天台县**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做土方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江某某人民币20000元。3、2019年1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天台县**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做土方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6800元,以嘉兴食堂工地项目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13800元,合计人民币20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户籍证明、手机截图及银行流水复印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记录表、建议书;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4、被害人姜某某、江某某、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昌岳

20204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