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固定生活来源,独自一人窜至大荔县**镇**村**组,通过攀爬翻墙的形式进入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卧室内的2000现金盗走,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永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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