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8********,藏族,小学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镇**村**号,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花园工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4月17日由土默特左旗看守所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土默特左旗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8 日凌晨1 点多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土左旗**镇**花园小区工地宿舍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边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土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99 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于公安机关抓获前将所盗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抓获前主动退还赃物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张乌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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