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蒙顶山大道58号1栋2单元6楼1号富丽宫足浴店洗浴之时,趁足浴店吧台无人看守之际,将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前妻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本案的视听资料;3.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号码:1552025****或者1309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证据悉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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