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金某某淮口镇淮白路吊桥旁,盗取路边防护栏上的钢管。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李某某抓获,挡获其准备运走销赃的钢管43根,共计90.55kg。
2020年8月17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金某某白果镇沱江博物馆旁边的绿化工地,盗窃架管380斤,销赃获赃款375元。几天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该工地盗窃架管497斤,销赃获赃款497元。
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三次盗窃的钢管及架管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16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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