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将用本人身份信息和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交给女友苏某某使用,该微信号账户、登陆和支付密码均由李某甲设置后一直未更改。二人分手后,2020年2月22日晚,李某甲登陆苏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将该微信零钱里面的7000元人民币提现至自己儿子李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主动将涉案款物全额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義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0119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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