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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过梓潼县**乡**村*组王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搭梯子翻入二楼窗户的方式,进入王某某二楼卧室。在卧室门口椅子上将装有现金和银行卡的挎包盗走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挎包和银行卡丢弃,包内人民币8400余元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莉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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