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金华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金华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射洪市**镇**村**组何某某(女,49岁,本案被害人)家,乘何某某不备之机,到二楼卧室内,将椅子上挎包内的人民币54.5元盗走。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金华镇子昂路225号“小刀电动车”店内,盗窃店主张某某(女,42岁,本案被害人)放在一桌匣里腰包内的人民币1020元,被张某某发现,报警后交给金华派出所民警。

2020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金华镇兴隆街54号“谢某某中医内科诊所”内,将谢某某(女,48岁,本案被害人)放在背包内的人民币922.7元盗走。

2020年9月30日下午13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金华镇西山坪红绿灯上坡处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2020年9月22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发还何某某人民币54.5元、张某某人民币1020元。2020年10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发还谢某某人民币9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