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货车从西昌到宁南县,当车行驶至宁南县**镇**村**组**号罗某某家对面时,被告人李某某将宁南县**公司外包施工队放在空地上的两盘钢绞线盗走,被盗钢绞线价值人民币5986元。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来的两盘钢绞线及另外一盘钢绞线用小货车运至西昌市**镇**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内的“西昌市**废旧收购门市”变卖,获得赃款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家 兰
助理检察员: 吉布你呷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光碟1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