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2016年10月13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3时许,李某到仁某某**乡场镇**街2号,见移动营业厅内亮着灯且无人,便撬开营业厅的门锁进入厅内,将门市内玻璃柜内的二十余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陈述;证人证实;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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