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将被害人殷某某账号为62284504680********上的人民币35000元转账至其亲戚罗某某卡号为6222033011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上。2020年1月10日,罗某某将人民币3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殷某某。
2020年10月26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王梅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什邡市**镇**村**组**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