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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11号

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1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街道世纪街196号“惠平数码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该店内一部天青色OPP0牌A8型手机、一部香芋紫色OPPO牌Reno4型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一部被盗手机销赃获款耗用,另一部被盗手机实物未追回。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钟敏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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