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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街。2012年4月21日曾因殴打他人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8 日14 时35 分许,在磐石市**街**洗浴内,被告人李某某秘密将被害人谷某某洗澡时放置在储物柜内的财物盗走。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取的苹果手机和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二张。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改局磐发价认字[2020]139号、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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