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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三里**庄**村**号。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路**道交口,欲盗取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照:皖******)油箱内的柴油,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路**路交叉口,盗取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照:皖******)油箱内的柴油650余升,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盗取被害人储某某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照:皖******)油箱内的柴油300余升,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2.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0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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