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二人从**镇坐一辆出租车,窜至右玉县**乡**村赵某某家。李某某和刘某某二人翻墙进入赵某某家,从该赵家中偷出5袋胡麻,二人把胡麻抬上出租车逃离。后二人把5袋胡麻卖至**镇**街一粮店,卖了约1200元,付车费后剩余的钱二人平分了。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粮食的价值为1450元。
2019年5月5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二人从**镇坐一辆出租车,窜至右玉县**乡**村金某某家,从其家中盗窃了两袋莜麦。卖至**镇一粮店,卖得700元,二人把钱平分了。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粮食价值为240元。
2019年5月6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二人从**镇坐一辆出租车,窜至**村杨某某家,从杨某某家西墙进入院内,李某某进入羊圈拴羊,刘某某在圈外等着抱羊,在刘某某抱出一只羊放在出租车后备箱又抱第二只的时候被村里人看到,刘某某扔下羊跑回家中,李某某上出租车跑了,绵羊给出租车司机顶了车费。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为25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坐一辆出租车,窜至右玉县**乡**村赵某某家。二人翻墙进了赵某某家,盗窃了两袋荞麦、一袋豌豆。三人把粮食放在车上后来到了县城,把粮食卖给**小学对面一粮店,卖了多少钱不清楚。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粮食价值为520元。
2019年5月份的一天(日期不详),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窜至**镇**村高某某家,二人翻墙进了高某某家,从该高家偷了1袋胡麻,刚从墙上把粮食扔出来,高某某回来了,二人匆忙从墙上下来了,扔下粮食上了出租车逃离现场。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粮食价值为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马天慧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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