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占某某、王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后,从东莞市**镇乘坐网约车去到博罗县**镇**百货对面一出租屋一楼的楼梯间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联统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及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青藏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因参数不详,无法估价)盗走。盗得摩托车后,李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搭载王某某跟着由占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往东莞市**镇方向逃跑,在途经**镇**村委会**小组**号门口时,看到被害人徐某某一辆白色粤华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停放在院子内,占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小院将该摩托车盗走,并由李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一起回到其三人**镇的住处。次日13时许,李某某、王某某、占某某将盗得的三辆摩托车进行销赃,李某某分得赃款600元。破案后,赃物均无法缴回。
2020年4月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何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去到东莞市**镇**路**区一出租屋门口处,看见被害人辛某某一辆蓝色东毅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停放在该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由张某某望风,由李某某、何某某将摩托车推到一旁的小巷处,何某某用螺丝刀将摩托车的车头盖撬开,占某某用剪刀接线打着火,由何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占某某逃离现场前往博罗县**镇。破案后,被盗窃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辛某某。
同日5时许,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路**便利店附近,看见**便利店后面小巷停放一辆白色鬼火女装二轮摩托车(因参数不详,无法估价),趁无人注意之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合力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同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现场将李某某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蓝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螺丝刀、剪刀各一把,并予以扣押,以及扣押其黑色小米MI9手机1部,并于同年4月4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视频光盘、作案视频光盘共3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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