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区*****号*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4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不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六堰大洋百货二楼“长田优品”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李某乙店内“爱马仕”香水一瓶。
201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十堰市华悦城三楼“银辉”玩具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吴某店内积木玩具一个。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十堰市茅箭区老虎沟时新商场“欧时利”服装专柜,趁店员不备,盗走徐某某店内羊毛呢大衣一件。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室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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