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大酒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3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一层多功能厅内,将被害人郭某某金人民币15000元盗走。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4日被口头传唤到案,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857415****,保证人李某乙,电话1593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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