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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绰号“白**”,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街**号,无业。2012年4月10日因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6日立案侦查,8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的邀约下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白色日产蓝鸟车从南部县出发前往剑阁县境内打狗。2019年7月3日凌晨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剑阁县**镇**路**处,李某某在车上发现在十字路口转角处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遂产生盗窃之意。李某某叫驾驶员停车后独自下车,李某乙与王某某驾车继续寻狗和打狗。李某某下车后佯装打电话步行至该摩托车周围,待观察确认无人后将该摩托车推至街对面水泥坝监控死角处,以剪线接线的方式,盗窃该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钱江牌摩托车价格为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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