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2019年1月1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小卖部内,盗走现金700多元。
2、2018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镇**农庄内,盗走2条玉溪香烟(价值430元)、1条双喜五叶神香烟(价值195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高某某**镇**厂区内,通过敲烂水泥柱的方式,多次盗窃废铁,收集到30公斤左右废铁时就用自行车运到高某某**街道**废品收购站出售。李某某共卖了四次,总重量为123.3公斤(价值201元),卖得192元。现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 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龚术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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