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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201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水果城******号吴某某的档口前,李某某、况某某看见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蓝色永骏利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号对出路边,况某某过去用力把座位搬开,然后由李某某将电池插座分开,把电池拿起来,将两块电池盗走。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况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市场****号,李某某、况某某看见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蓝色铃霸牌电动三轮车停在档口门口,两人用同样的方式将该电动三轮车的电池盗走,得手后李某某、况某某就一起开摩托车逃离现场去到佛山火车站,后双方分开并由况某某将盗窃得来的三块电池进行销赃,李某某分得赃款120元。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窃的两块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1219元;被害人郭某某被盗窃的一块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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