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蒙某市文澜镇十里铺“十里鱼乡休闲鱼庄”旁边的坝埂上,将郭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352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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