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和同事到安宁**KTV娱乐,23时14分许,李某某在**KTV一楼门口送同事离开后,其将停放在安宁市**酒店楼下门口的一辆**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09元。2020年1月13日15时10分,安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安宁市**街道**幢**单元**楼楼道找到被盗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4*****。
2、案卷证据材料共计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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