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3********,云南省永仁县人,彝族,小学一年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永仁县中和镇**村委会***组**号,捕前暂住大姚县六苴镇****职工宿舍。1991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1992年10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先后流窜至永仁县中和镇、大姚县六苴镇***村委会、**社区等地作案十一起:
1.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永仁县中和镇**村委会***组李某甲户,从大门栅栏处攀爬进入,在该户木柱子上找到钥匙进入卧室,在卧室里找到一把胶把钳把卧室内一木箱子撬开,从木箱子里一个黑色绣花包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村赵某某户,见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边围墙攀爬进入院中,见该户房间未上锁,进入到一楼卧室后发现靠床处有一个上锁的木箱子,后从院内找到一把钉耙撬锁,撬开后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 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5 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外期地村委会曾拉乍村彭某某户,见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围墙攀爬进入院中,发现房间门都未上锁,从客厅电视柜里一个黑色皮包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六苴镇***村委会***村在盗窃彭某某户后,发现同村彭某甲户家中亦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围墙攀爬进入院中,进入院内发现厢房门未上锁,便进入厢房内从床铺枕头下面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6月初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直镇**社区色吾乍中村林某某户后,发现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巷道围墙处攀爬进入院内,后发现厢房未上锁,便进入厢房内从床铺枕头下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 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村杞某某户,见家中无人,便从该户找到一根撬杠,将卧室撬开,分别从木柜子里面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60元,从床上盗窃得已停止流通外币一张,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组张某某户,见该户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边围墙翻墙进入院内,进入后在走廊处一个挎包内找到一串钥匙并将正房门打开,进入后从柜子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8.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村周某某户,见该户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的围墙翻墙进入院内,进入后发现该户一楼大门上锁,在后门处找到一个铁棍撬锁,但未撬开,后从该户窗户进入,进入后分别从该户客厅茶几下面黑色皮包里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卧室枕头下面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9.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村王某某户,见该户家中无人,便从该户石棉瓦处围墙翻墙进入院内,进入后发现该户厢房未上锁,便进入厢房从衣柜里的一个挎包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82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0.2019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大石房村杨某某户,见该户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大门旁边墙翻墙进入院内,进入后在灶房旁边找到一把砍柴刀撬门,分别从第一间卧室衣柜里女士蓝色上衣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 元,从第二间卧室一个绣花包里盗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在逃逸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上述赃款经依法扣押后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11.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独自步行到六苴镇***村委会***村钱某某户,见家中无人便从该户后门撞门进入院内,在院内找到一把尖刀将该户堂屋大门撬开,从客厅电视柜里盗窃得紫云香烟九包,所得财物被其吸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照片、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2、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林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杞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徐某某、柳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5、银行资金流水账单、可疑人员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11 次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30120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20年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2.案刑事侦查卷11册、光碟13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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