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者海镇**村委会**组,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晚上,在会泽县公园旁振兴西街错落奶茶店西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经济价值为3610元。
2、2020年3月24日晚上,在会泽县城金鼎财富中心翌和商行处,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偷走,骑到者海以1500元卖给同村村民,后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认下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经济价值为2700元。
3、2020年3月24日晚上,在会泽县洪都商贸城秋成超市门口的停车场处,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杰宝大王电动车偷走,后骑到者海以1200元卖给同村村民,后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认下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经济价值为3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舒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燕
检察官助理:王亚蓉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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