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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街**号。2004年**月**日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月**日被山东省临清市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月**日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47分,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河西镇**街西侧杜某某娘家,在街门内,将杜某某放在电动车前篮里的黑色挂包内的31800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监控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系自首,且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军

检察官助理:王良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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