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200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住**村。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村等地,采用翻墙入院等方式,先后作案五起,窃取石某某、马某某等人现金及三轮电动车、手机、电视机等物品,现金及物品折价共计4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窃取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乳白色金鹏牌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车辆被变卖分肥。
2、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马某某住宅内,窃取住宅内OPPO牌手机两部、手表两块、运动手环一个、玉石一块,价值共计1000元。
3、2020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马某某住宅内,窃取住宅内玉镯子一个、银镯子一个、铜镯子一对、白金耳线一对,价值共计729元。
4、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结伙,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马某某住宅内,窃取住宅内黑色TCL牌电视机一部,价值200元。
5、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孟某某住宅内,窃取住宅内现金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第一起至第四起犯罪未满十八周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刚
检察官助理:武玉桂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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