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东阳市画水镇画溪六村操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着的号牌为浙GD8****的轿车内的人民币4700余某某、1元硬币200余个。
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东阳市画水镇画溪三村老年协会前面的操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着的号牌为浙G11****的轿车内人民币940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邵某某、钱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 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