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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东阳市画水镇画溪六村操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着的号牌为浙GD8****的轿车内的人民币4700余某某、1元硬币200余个。

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东阳市画水镇画溪三村老年协会前面的操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着的号牌为浙G11****的轿车内人民币940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邵某某、钱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 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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