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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资兴市**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乐都网吧,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身边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约2654.91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五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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