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路**号**。198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弄**号韵达快递仓库,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鲍某某放在该仓库一柜子内的一部VivoX21A6+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770元)、一部蓝云达M764g手机(价值人民币941元)。

同年11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路**号“巴比馒头”店,趁被害人余某某离开之际,窃得余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A3+32g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2月27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鲍某某、余某某的陈述;2.监控录像及截图;3.司法鉴定意见书;4.公安机关工作情况;5.有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6.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思越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