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庄组。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镇**路**弄**号商铺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店内进行销售的SCOFIELD裙子一条(价值人民币1,068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被缴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裙子的被盗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盗窃过程及出入现场情况,相关截图由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裙子被依法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裙子的价值;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及释放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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