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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西省鄱阳县**街道**弄**号,暂住本区**镇**街**公寓**号**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9日,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街**弄**公寓**号**室内,采用撬门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兰某某现金人民币13,650元左右,以及首饰、银行卡、古铜钱、瑞士军刀、商务通、紫砂壶、茶叶、被害人兰某某一代身份证及其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物。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暂住地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的事实

被害人兰某某、付某某的陈述,被盗物品清单及购置凭证,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指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领取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兰某某扣押物品照片指认材料,收据和吊牌、珠宝质保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前科劣迹和自然身份情况

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十九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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