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7********,**族,**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双河村委**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弄**号**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独自至本区城北路盒马鲜生超市内选购物品后,至超市自助收银台处假装自助结账,每次仅支付小部分商品价款后将其余商品窃出超市,具体如下:
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窃得大荔冬枣、小娃娃菜等物品(未缴获,价值人民币175.6元)。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窃得澳洲原切肥牛卷、西鲜记盐池滩羊羔羊肉卷等物品(未缴获,价值人民币494.8元)。
2020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窃得冰鲜牛脯、新西兰爱妃苹果等物品(未缴获、价值人民币175.3元)。
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窃得澳洲原切肥牛卷、冰鲜猪精瘦肉丝等物品(未缴获,价值人民币574.9元)。
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窃得冰鲜牛脯、纯酿造酱油等物品(未缴获,价值人民币449.4元)。
2020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至上址购物,假装扫码实际未付款,窃得澳式肉粒、番茄等物品(已缴获,价值人民币951.33元)后被超市安保人员扭获。
当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审查,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其家属已代为赔偿盒马鲜生超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查询页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过程。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超市商品并将其扭获后报警的情况。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8月6日所窃商品已被扣押并发还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被告人李某某作案相关监控并随案移送的情况。
6.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盒马鲜生超市。
7.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照片等,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飞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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