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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庚,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3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庚来到茄子河区惠民小区,发现B区9号楼2单元102室被害人叶某某家南面窗户没关,跳窗入室,将屋内一存钱罐盗走,存钱罐内有现金287元。

2.2020年6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庚再次来到惠民小区叶某某家,跳窗入室,将室内的长虹牌49寸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20年6月15日早上7点多,被告人李庚又一次来到惠民小区叶某某家,跳窗入室,将室内TCL牌乐华32寸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19年6月一天,被告人李庚在新兴区北岸新城心悦涮烤店做服务员期间,将被害人张洪旺黑色皮包盗走,内有现金4,800元。

被告人李庚盗窃作案4起,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87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庚于2020年7月2日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庚多次入户行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庚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冬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庚现在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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