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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白沟镇小高村魏某某家盗窃同宿舍的杨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53元。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用锤子砸坏白沟镇老天奕商厦底商**银行自助取款机铝塑板,想要进行盗窃。因报警器报警,李某甲遂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用锤子和砖头砸坏白沟镇北环路**银行的窗户玻璃,想要进入银行盗窃,因银行窗户内层玻璃坚硬,李某甲盗窃未果,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经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认定,被砸毁的玻璃价格为人民币9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十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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