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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或25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电动车从自己家里来到**镇**村**自然村金某某家旁边,发现金某某家里没有人,后门也没有上锁,就偷偷的从后门溜进了金某某家中,看见一楼左边卧室门上没有锁,就进入卧室去找钱,见卧室内桌子中间抽屉上了一把黑色挂锁,便从该桌子上的一个铁盒里找到钥匙,打开抽屉挂锁,将夹在书里的现金6200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李某某把挂锁锁上,把钥匙放回了铁盒子里,骑电动车离开。

2、2020年6月28日早上8、9点钟,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再次来到金某某家门口,发现后门没有锁,家里没人,就从后门偷偷溜进房内,走到金某某家一楼左边的卧室门口,看到门上锁了一把挂锁,便在一楼客厅找钥匙,但未找到,于是就从厨房内找来了一把生锈的菜刀,用刀背把卧室门上的锁敲开,进入卧室后见桌子中间抽屉上了一把挂锁,便在旁边寻找挂锁钥匙,但未找到,于是李某某就强行把挂锁的锁座拔出,拉开抽屉,将夹在书本里的700元现金盗走,李某某从卧室走出时,正好撞见回到家的金某某,金某某见状拉住李某某不让他走,李某某便拿出115元现金以示自己没有偷东西,随后李某某挣脱开金某某,骑电动车离开。

3、2020年6月2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从自己家中来到**家,来到周某某家门后,看见周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黑色挎包,因周某某短暂外出,家中无人,李某某就将周某某挎包里的现金2000余元人民币偷走,得手后骑电动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0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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