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与前进路交叉口中原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绿驹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4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往南200米一个胡同内,将被害人党某某的一辆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金箭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对面建行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BGB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李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至贸易广场BGB专卖店门口被冯某某发现后追回。经鉴定,被盗BGB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46元。
4.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郑州市第五中学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95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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