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镇**村**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街**村**号,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在本市建章路南皂河村18号楼一民房。2015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发现隔壁房内无人,遂产生盗窃恶念,便用钳子将门锁破坏入室,将一密码箱划开伺机盗窃时,被返回的户主余某某发现控制并报警,被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扭锁入户盗窃邻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7日
附:1、卷宗二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3、作案工具:钳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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