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逃)、万某某(在逃)在佳县**乡**路旁盗得钢筋半捆,次日将所盗钢筋卖给佳县**镇**门市,得赃款1100元,后三人分赃,李某甲所得赃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4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开车来到佳县**镇**村**工地,盗窃地角螺栓四根、发电机一台、振动棒两根、垫铁块若干、锤子两把、扳手一把、斧子一把、血压器一个。当晚二人将所盗地角螺栓、垫铁块卖给佳县**镇**村李某丙,得赃款500元,二人均分,其余物品藏匿于佳县**镇**村李某甲家中。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38元。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李某乙驾驶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面包车来到佳县**镇**村**工地,盗窃地角螺栓若干、螺帽若干。经二人联系李某乙将12根地角螺栓、半袋螺帽卖给佳县**镇**村李某丙,获赃款1200元,后李某甲分得部分赃款。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59.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三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4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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