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的**超市取快递时,将被害人蔡某53元购买的洗面奶(快递)偷走。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的某某超市买东西时, 将被害人宋某119元购买的衣服(快递)偷走。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的某某超市取快递时,将被害人冯某69元购买的男士内裤(快递)偷走。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的某某超市取快递时,将被害人王某某20元购买的袜套(快递)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琳
检察官助理:明月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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