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邓州市文化路与团结路**居委会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将一只金镯子、一枚吊坠及两千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邓州市文化路团结路西侧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3.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邓州市古城路与南阁路交叉口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
4.2020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邓州市团结路十字街东150米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5.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镇平县涅阳路涅阳新村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将一枚金项链、一枚吊坠及数百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判决书、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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