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91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2月18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铁东区湖南大润发超市盗窃物品,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4日18时许,李某某盗窃两瓶滋源牌无硅油洗发水和一瓶沙宣牌轻盈柔顺洗发水,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8.7元;
2、2020年2月15日18时许,盗窃三瓶滋源牌无硅油洗发水和一瓶欧莱雅男士润肤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9.7元;
3、2020年2月17日18时许,盗窃三瓶滋源牌无硅油洗发水、两盒酷滋牌无糖薄荷糖、三罐红塔牌红烧牛肉罐头和一罐中粮梅林红烧扣肉罐头,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1.1元;
4、另查,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盗窃两袋元榛扁杏仁、三袋佳梦腰果仁、一袋老四川五香牛肉干、一袋绿盛五香牛肉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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