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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镇**村**组,农民。200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沣西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上午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开车窜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街道宋西村申某某家中,盗走其家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5500元及金首饰。经鉴定,金首饰价值5143元。2020年4月2日,申某某对李某某谅解。

2、202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鄠邑区余下街道东屯村王某某家中,盗走衣柜里挎包内现金200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支付账单;2.证人郑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王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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