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委**组,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8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北侧的**饭店门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梁某某锁车,盗走车内人民币4200元、**香烟2条、**刀具1套、**开水煲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牌热水壶销售清单、扣押决定书、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看守所医疗建议通知书、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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